驾培学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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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烧伤、医疗费用、住院补贴保障。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部分和可选保障部分,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可选保障的,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基本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5)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天。在任何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医疗住院补贴保险金(可选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无论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是否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后,因同一次意外伤害而住院的,最高给付天数以 180 天为限。费用补偿原则 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费用金额为限。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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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或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因意外伤害事故致烧伤的,我们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我们对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合同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
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 | 在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学习、考试过程中或驾校车辆接、送被保险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
四、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或注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因斗殴导致的意外;
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扒车、跳车,但因意外事故被迫跳车的除外;
十三、由于人员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
十四、被保险人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辆;
十五、酒后驾驶、无教练随车指导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十六、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假眼等)的费用;
十七、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
十八、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等级的医院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但急诊除外,待病情稳定后需转至约定等级的医院。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