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C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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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全面,除了以乘客身份乘坐任何商业运营的汽车,轨道交通工具、轮船和民航班机,还包含了自驾车等非营运性交通方式的意外身故和残疾保障。
- 保险期限: ≤1年
- 缴费方式:
-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按照与您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 6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承担保险责任(其中 A、
B 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
A 类: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
故或残疾;
B 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
疾;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D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
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E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
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F 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
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投保时约定的风险,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该类
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
残疾的,我们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
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我们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给付
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我们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投保时约定的
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
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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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我们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我们承担以下 6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其中 A、B 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 A 类: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B 类: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C 类: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D 类: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E 类: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F 类: 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我们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我们承担以下 6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数类(其中 A、B 类仅限选择其中一类): A 类: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B 类:乘坐他人驾驶的非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C 类: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D 类: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车辆(包括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E 类: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F 类: 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
投保须知
保障期限: ≤1年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8)被保险人扒车、跳车;
(9)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1)被保险人从事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12)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